有网友留言表示,退休教师的工资待遇普遍比企业退休职工要高,有的养老金市值能够差出一两千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问题的原因说起来非常复杂,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国家的就业都是有国家调控。由国家确定岗位数量、工资标准等等。但说实话,只有少数人能够实现企业就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就业,90%的人是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失业人员,上山下乡也是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出现的。
很多人不知道,过去我们国家的职工的工资是基本相同的,全国套用一张表(其实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也是这样)。1956年,全国实施第2次基本工资改革以后,相应的基本工资表一直沿用到1986年。那时候大家的工资待遇基本都一样,但是不包括民办教师。
教师情况比较特殊,现在我们看到的中小学教师基本上都是公办教师。 但是以前,我国还有大量民办教师。1977年,国家民办教师数量达到了491万人,这是历史最高水平。民办教师在当时的性质上属于农民,生活待遇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
1997年国家决定在2000年之前彻底关停民办教师制度,大多数民办教师是通过各种方式转为公办教师了。
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退休制度,退休费待遇都是跟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挂钩。具体比例要根据工龄来测算,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发放70%,满20年不满30年发放80%,满30年不满35年发放85%,满35年以上发放90%。这样的待遇实际上是相当平均的。
由于跟退休前的工资待遇挂钩,所以大家的养老待遇也差别不大。可是,国有企业职工在1991年全面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大家实施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待遇模式。实际上,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大家的退休待遇是呈降低的水平,为此国家允许用人单位补发一定的退休待遇差额,或者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予以补偿。这样的单位一般只是好的国有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提的是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国家并没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形式,他们不能享受退休制度的。更何况过去的退休制度都是由用人单位发放退休待遇,万一企业**了怎么办?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适用范围并没有私营企业等情况
本身私营、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企业年金等制度,而且很多人的缴费基数都按照最低基数缴费,而不是按照真实收入水平缴纳。这些原因都会导致退休待遇低。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大家领取的都是养老金了。不过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年限还是视同缴费的,目前正处于过渡期。同样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家缴费相同,产生的养老金待遇相同。如果是缴费基数高,缴费年限长,相应的养老金待遇也高。另外,机关事业单位还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总体来说,过去的事情不可改变,我们只能展望未来。相信在未来的长足发展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会按照真实的基数缴费、尽可能长时间缴费,而且人们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和税延型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这样企业和事业之间的退休待遇差距会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