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就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很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做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现代票据制度起源于欧洲,最早出现在12世纪的意大利的商事交易中。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城邦商事发达,贸易繁荣,各城邦之间频繁的贸易活动刺激了货币的使用需求。但在封建割据下,各地货币种类不一,交通运输不便,异地输送金属货币难度大、风险高。于是一些商人就开始从事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后,给予目的地付款的凭证,商人以此凭证请求货币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支机构支付现金。这种凭证是现代本票的雏形,为异地经营的商人提供了便利,避免大量金钱输送所产生的技术与安全问题。
12世纪中期后,汇兑商的业务逐渐成熟,为了扩大其经营的范围,商人们总结经验而创制了委托付款证书:由一个汇兑商签发委托付款证书,委托其他商人在见票时向商人支付现金,并把该证书交给商人,商人持证书到异地,不管发证的兑换商在目的地是否有分支机构,都可以凭借该证书到接受委托的兑换商处请求支付现金。这类证书的流通,不仅依赖于汇兑商的信用,还有赖于不同兑换商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了比早期本票更强的信用特征,是现代汇票的起源。
到了15世纪,商品贸易更加繁荣,交易更加频繁,商人在市场上交易时,开始以票据代替货币来进行支付。在票据大量使用的情况下,兑换商承担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商人进行票据金额的换算或兑换,促进了票据的交换和流通,也相应地产生了承兑、保证、拒绝证书等票据规则。票据发展到16世纪,人们开始意识到并重视它的流通功能,出现了票据的背书规则,票据成为可以转让的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使票据功能从先前的汇兑作用发展到信用作用,票据的性质也产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只是一种金钱输送和兑换的工具,更是一种信用工具,如此一来,票据就从单纯的贸易领域走向了更为广阔与复杂的金融领域。
支票的发展晚于本票和汇票,它在17世纪中期传入英国,在英国民间得到广泛使用。当时的富商将巨额款项存入金钱买卖业的金银佃工商人处,收款的金银佃工商人向富商签发收据。该收据为见票即付的无记名证券,富商凭收据向商人取款。后来,收款的金银佃工商人在收到存款时,向存款人交付存折,内附数张空白的提款凭证。存款人可以在提款凭证上作必要的填写,然后凭此向收受存款的商人请求支付。现代支票就是从这种提款凭证发展而来,在19世纪中期开始从英国传入欧洲其他国家,现在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