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哪里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也可理解为可以在全国任意一个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车辆的非现场违法。比如,在于都交管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可以处理全国任意地方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记分分值有哪些改变?
部分分值降低
01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 9 分。
02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03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12 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04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 12 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分值上调
01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 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02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2分
新《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3分
03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按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得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04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部分分值降低
01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末达 20%的,一次记3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02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3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03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04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05
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 分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窗口延时服务
为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于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服务不“不打烊”,用实际行动提升辖区群众的满意度。
违法处理窗口已实行工作日中午12时到14时30分延时上班,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窗口值班制度,按日常上班时间上班,真正实现全年窗口不打烊。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希望大家平安驾驶
远离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