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车停在自家门口,凭什么罚我?”海南海口,男子新买了一辆车,可是,开了还不到一周,他就被交警罚了300块钱,扣了12分,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交警大队的罚款理由是,王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汽车,至海口市新华北-大同路段停放后,离开现场。因此,交警对其违章停车行为处100元罚款;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为处200元罚款,并扣12分。
王某某赶紧跟交警解释,停在自家门口刚3分钟,也未离开视线,而且,也没有无牌照驾驶,罚得过了,但交警大队并不认可此解释。
随后,王某某遂对交警大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此行政处罚。
(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对王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首先,根据交警大队的质证,王某某所有的汽车,虽然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已取得机动车号牌,但其确实实施了上道路行驶该车辆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且违反规定,在禁停区域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了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章行为。
而且,交警大队对违章停车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作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王某某在表示不作陈述和申辩后,交警大队才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如此看来,交警大队罚的有理有据。但王某某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楚,遂上诉到二审法院。
王某某诉称,第一,他临时停车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对象。
虽然现场是道路上,但是该道路没有禁停标志,并且实际停车地点是自己家门口,他临时离车进门拿材料,交警一来就马上出来,他也没有拒绝驶离,交警大队自己提供的证据上,他就在照片之中,这样的情况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的情形。
第二,他未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
他是正常将悬挂号牌的汽车,驾驶到家门口道路上,他找人将车牌卸下后,找自己店面的人员看着车,自己上楼取证件,前后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完全离开车辆。
然而,交警大队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有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仅因为他与民警申辩,是否违章停车问题而恶意打击报复,主观认定他是从其他地方,开着未悬挂号牌的车辆到现场的。
法律法规要求,交警大队做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收集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有违法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单凭主观臆断,就作出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处罚应该撤销。
第三,民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民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听他的申辩,询问笔录均是事先打好,强迫他签名,否则不予办理取车手续。
王某某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接下来,就需要看交警大队的意见了!
交警大队辩称,王某某在诉状中,已然承认其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所以,他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违停罚款20-200元,无牌照上路罚20-200元,并扣12分。
因此,交警大队认为他们对王某某罚300,扣12分完全在法律规定的区间范围内。
其实,在法庭上,证据才是王道!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案中,交警大队已经提供了执法记录仪、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然而,王某某主张其驾驶该车到自家门口后,才找人将车牌卸下来,但其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故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汽车至海口市新华北路-大同路段,将车停放在街道后,离开现场,符合正常的生活逻辑;
此外,王某某自称其找自己店面的人员看着车,自己上楼取证件,前后时间不超过三分钟,并没有完全离开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如此来看,其离开自驾车辆的行为已违反了该规定。
故交警队大认定王某某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事实清楚。
最终,王某某败诉了,案发后,有网友认为王某某刚买的新车,扣12分属实太重了!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做贼心虚,也有可能故意把车牌摘下来,为了躲避电子违章记录。
其实,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意见,因为这个世界上并没有那么多巧合,而且,王某某要是确实有证据,他肯定会申请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但他并没有,所以,他才会因为缺少证据败诉了!
转自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