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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傍晚大雨滂沱、雷电交加,浏河交警队接到了李明(化名)的报警电话,称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值班民警火速前往现场,发现一名女子倒在一辆货车旁,而肇事的另一方车辆早已驶离现场。
交警根据事故现场状况了解到,事发时路旁摆有各类小吃摊贩,占据了一半非机动车道,长时间开车的李明行经至此,闻到香飘飘的味道,就想买些小吃来果腹,他随意的将大货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就下车购买小吃,不一会儿李明听到了“嘭!”的一声巨响,一名女子驾驶电瓶车重重地撞上了李明的车。这名女子名叫张丹(化名),事故发生时张丹正驾驶电瓶车下班回家,途径此处,看到非机动车道被小吃摊和大货车堵死而无法通行便借用机动车道行驶,没开多久就因与王刚(化名)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撞上了李明违停的货车,王刚根本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因此驶离了现场。事故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无法确定事发时三车的相对位置,因此交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张丹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悲痛欲绝的家属将李明、王刚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王刚认为李明违停迫使张丹驶入机动车道与自己相撞,李明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明听后连连喊冤,事发时他的货车停靠在路边,如果没有王刚的撞击这起惨案根本就不会发生,李明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只是嘴馋买个小吃,竟被卷入一起车祸。
太仓法院审查后认为本起事故中碰撞的外力客观上来源于王刚一方,而救助行为客观上来源于李明一方,故王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明车辆事发时虽为静止状态,但其在雨天傍晚能见度不高的路面环境下违停占用非机动车道,加之货车本身车体较长,迫使张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较长时间,大幅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其在引发事故方面的原因力要大于通常违停事故中的原因力;据此,法院判令王刚承担60%的责任,李明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通常交通事故发生于车辆行驶过程中,有人误认为在车辆静止不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静止车辆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实际上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并不完全受车辆状态影响,而是综合考虑事发时的车辆状态、驾驶人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本案中李明的车辆为停靠在路边的静止车辆,但其违停的行为一方面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事故危险性,故其应承担较一般事故中违停车辆更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