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停车费就5万元了!”浙江杭州,一辆价值近百万元的途锐豪车,停放在路边两年了,一动不动。这个地方停车费每天70元,现在光停车费就已经欠了49463元。车主说,车停那里就行了,钱也会付的。
现在这辆车上面已经满是污渍,玻璃上都是树枝、灰尘。它停的地方是公共停车位,每天收费员都会打一张收费单,夹在车上。因为这个路段停车位紧张,之前有市民反映说,这个车是不是不要了,要求拖走。
但是停车公司每次给车主打电话,都能打通。车主都说车子停那里就行,停车费会去付的。城管也很无奈,人家停在停车位上,没有违规,虽然有停车费,但车主又说会付掉。虽然停了两年,车也没有到无年检强制处理的年限,没有规定说这样的车可以拖走。
不过,前天打通了车主的电话,车主说他长期不在杭州,每次回去时间都很短,急着离开,车子停了这么久,电瓶都不能用了,还得找人修,所以就没动,停车费他会付的。停车公司建议他说,现在这样每天停车费要70元,如果停到停车场一天才24元,不如把车拖到停车场去。车主表示同意。
所以,停车公司昨天把车拖走了。
@家子说法
真是有钱任性啊!近百万元的豪车买回来,说不用就不用,一放就是两年。而且放在那里,每天光停车费就是70元,一个月2100元,抵得上不少人的月工资了,眼睛都不眨的,一点也不着急。
不过,有钱归有钱,这样占用公共资源也不对。路边的公共停车位除了收费以外,还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像这样长期占用,停车公司确实有必要和他联系,协商一种不挤占公共停车位的处理方式。
像现在这样,就挺好的。
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车主会不会出现将来不付停车位的情况?
这点停车公司应该不需要担心。
一方面,能够把这样的豪车随随便便一放就是两年的人,应该不至于差这点钱。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将来车主要是不付停车费,停车公司完全可以留置这一辆车,不让车主将车开走。
而且,停车公司将来还可以要求将这辆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用取得的车款折抵停车费。当然,这个过程就需要通过法院了,不能停车公司私下进行。
这样的一辆车,怎么也能再停个一两年吧?
再说了,就算将来车辆折价款不够,也并不是说把车卖了抵车款就行。对于超过的部分,停车公司还可以要求车主继续支付。
所以,停车费的事情,我们作为旁观者还是不要操心了。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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