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买断工龄是违法行为。以前的操作是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按照工龄长短,对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买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将职工推向社会。这种行为多发生在1995到1998年,盛行一时。
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后来,国家文件中提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但是买断工龄的操作跟我们现在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非常像。所以,经常会被人误解被单位解除,就是下岗买断工龄。
不允许下岗买断,实际上是不允许终止社保关系,让职工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将职工推向社会。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主体的越来越活跃,要求企业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现实。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就像以前安置富余职工一样,可以跟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必须有两点要做到:
第一,为职工正常交纳了社保。第二,依照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只要不满足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失业金待遇。现在领取失业金,国家还给代缴着医疗保险。以前的时候,是一起发放医疗补助费。
我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是1992年普遍建立起来的。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国建立起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过由于推进时间不同,各地都是1992年之后陆续建立起来的。
在1992年之前,只要是国有企业固定工人,被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就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代缴。
1992年之后,必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实缴方式来计算缴费年限。
如果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话,职工应当向社保征缴机构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因此,一些地方为了限制企业,不允许企业在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
黑龙江等一些地区,曾经下岗过一大批企业工人。确实没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后来财政充裕后,又对职工一一召回,对社会保险费进行了全面补缴。
我们退休时,计算养老金的时候要使用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就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直接影响我们退休待遇的高低,所以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下岗之后除了国有企业视同缴费年限外,一定要看企业有没有给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社保机构一查便知。现在很多地方已经非常方便的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