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
特征
1、在侵权诉讼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5、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介绍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适用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特殊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即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现在应由患者举证)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予以举证。同样不存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也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另外,不光是在民事上,在刑事上也是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的,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由被告人就自己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举证规则,即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无法举证证明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较为特殊,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并非平等,而是一种隶属关系。在劳动者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一些控制在公司手中的证据并不容易使劳动者掌握。基于此,劳动合同法中有较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一方即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无法举证的,法院则采纳劳动者即员工一方的主张而判决公司败诉。
以案说法——公司不向法院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需承担不利后果
郭某于 2020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一直工作到 2020年 12 月 10日,工作期间公司经常安排郭某加班,但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向郭某支付加班费。郭某于是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加班费,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向公司提交的有公章的加班申请表,对于加班时间的问题,郭某提出自己加班后均有打卡,上下班记录由公司掌握,公司拒不提供。
【律师评析】
像工资表、考勤表等资料都由公司所掌握,如果公司在诉讼中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法院将会采纳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郭某因为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申请表作为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对于加班时间,应该通过考勤表来作出进一步的认定,但是考勤表都掌握在公司手中,根据法律规定,考勤由公司举证。所以,在本案中,公司拒不提供考勤数据的,法院则会采信劳动者的说法。
应对方案
1.对于劳动案件来说,法律以及司法审判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立法上在举证责任方面,给了劳动者很多一般民事纠纷中所没有的便利。举证责任的倒置对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公司需要了解法律对自身的要求,充分保存证据,避免因为无法举证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公司要熟悉、了解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目前很多劳动仲裁委在向公司寄送开庭通知的时候,往往还会“附赠”一份举证告知书,要求公司对告知书上的事项进行举证。这些看似“便民”、“提供了指引”的告知书,里面的一些事项有可能根本不应由公司负举证责任证明。对于劳动仲裁委的举证告知书,公司可以不用理会上面的举证要求,一切举证要求只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办即可,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事项以及并非由公司提出的主张,则公司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切勿“自证其罪”。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