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跟抢劫有什么区别?”河南周口,晁先生开着车上高速时,突然发现车没油了,想找服务区加油也来不及了,只能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用手机搜索高速公路救援公司。
晁先生选择了一家觉得比较靠谱的,按照上面的电话打过去,对方说必须得给跑腿费,10升汽油1000元。晁先生大吃一惊,但也没有办法,只能跟对方讨价还价,最终双方说好10升汽油760元。
结果等了1个小时,才有人给晁先生送来了汽油,晁先生把油加进去以后,发现竟然只有7升。
晁先生一肚子气地往前开,这个时候其实离出口也就20多公里。到了出口处,他把这事儿跟高速交警说了。交警根据车牌号,找到该男子。男子说,自己只收了350元,剩下的410元是平台收的。
交警当即指出,就按8元一升,7升350元也超过市场价4倍,“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要求男子把多收的钱退了。男子随即退给晁先生200元。
就剩下的钱,晁先生联系了平台,没想到对方竟然说这是双方事先说好的,油也加上了,质问“找什么事?”交警都听不下去了,接过电话,质问对方,10升汽油收人家760元,“你还厉害呢?”对方随即挂断电话。目前交警已将该事件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听听别人救援公司这话,双方是事先说好的,送汽油收费760元,明码标价。救援公司收了钱以后,也把油送到了,没有跑路,是晁先生找事儿,不想遵守之前的约定。是不是感觉也有点道理?
但是,真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
这里面救援公司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我们展开说说:
一、救援公司真的可以自行协商收费吗?
虽然说现在是市场经济,绝大部分交易都实习市场化收费,只要你情我愿,明码标价,交易价格多少钱都是可以的。但是,这并非绝对。
《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明确有一些特殊行业和商品是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行业和商品包括:公益性的服务、重要的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
而高速公路是封闭性车辆运输场所,如果车辆在上面抛锚,驾驶员想获得救助存在一定困难,长时间停放还可能给其他车辆带来危险,对车辆进行救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高速救援不可能完全实行市场化收费。
早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就曾经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原则上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一实施。“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当然,为了保障群众的选择权,也规定“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但是,在价格上,这个通知也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也就是说,在高速公路救援这个行业,是不允许双方自行协商的。
对于这家救援公司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相关部门是可以进行相应处罚的。
这家公司,不知道除了这次以外,还违规收费多少次,能不能够得上情节严重的标准,会不会被责令停业整顿。
当然,在处罚之前,这家公司首先需要向晁先生退还在政府指导价之外多收的费用。
二、说好的10升,只送7升该怎么处罚?
这个事件里,更过分的是另一个行为——说好760元送10升汽油,却只送7升。真是让人更气愤了——收费贵就算了,还缺斤短两。这是一点便宜都不想放过啊。
而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欺诈消费者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晁先生除了可以要求退还这3升汽油钱以外,还可以要求对方增加赔偿,具体金额为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这种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最高可以对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还是要提醒广大车主,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抛锚事故,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救援电话12122,在许多省市,这项服务都是免费的,就算不是免费,也不会吃亏上当。此外,许多保险公司也提供免费救援服务,遇上这种事也可以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拨打电话。当然,如果前面两个电话不记得,拨打110也是一种好的办法。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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