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这是因为,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用于证明机动车身份的凭证,只是用来表明机动车主的身份证的身份证是合法的,是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只要车辆身份是合法的,其悬挂该车俩号牌就是合法的。扣留,收缴机动车号牌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果允许只扣留机动车的号牌,而不是扣留机动车,那么机动车就会成为没有号牌的机动车,这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反而更危险,更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驾驶与机动车号牌没有关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留机动车,比如:发现该车辆可能是被盗抢车辆,因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的标准而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机动车是非法拼装的车辆或者应当报废的车辆等情形,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可以在扣留后依法强制予以报废。
不过,如果是在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本身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比如系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有权依法将该机动车扣留,并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实践中,遇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收缴,扣留机动车牌的,机动车所有人都有权当场予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应。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相应的投诉,反映,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清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属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牌的,应当及时返还;对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的,应当责令行为人及时退还。或者追回后退还。对于收缴,扣留他人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