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南宁交警部门公布了《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相比现行版本,新版《通告》变化较大,如对摩托车的限行区域进行了修改,外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今后不能在南宁市区行驶,BRT、新能源号牌车辆等名词,也首次出现在《通告》中。此外《通告》还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作出一系列规定。该《通告》自5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大货车全天禁行厢竹大道等道路
《通告》中,对下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全日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吸污车(含吸粪车、清污车等)等从事工程建设、市政管养等相关运输或专项作业的车辆(以下简称城市工程运输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全日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民族大道(江北大道至枫林路段)、竹溪大道、厢竹大道、邕江大桥。
每日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公路客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在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依交通信号指示或者公路客车依指定线路通行的除外。
设置宁静街区禁止非机动车鸣喇叭
在以下区域试点设立交通宁静化街区(以下简称宁静街区),禁止超过车辆定置噪声限值(85分贝)的车辆在夜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通行宁静街区,宁静街区内禁止非机动车鸣喇叭:
由滨湖路、双拥路、桃源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民族大道、茶花园路、长湖路合围而成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
由五象大道、体强路、歌海路、平乐大道合围而成封闭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由铜鼓岭路、青林路、青环路、雷公岭路合围而成封闭区域(包含以上道路)。
小型载客汽车划定专用车道
《通告》规定:同方向有三条及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含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统称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但同方向仅有三条机动车道且已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除外。
《通告》新增了BRT道路小汽车专用道的划定,即同方向最左侧车道已设为公交专用车道且其余车道数有三条及以上的,公交专用车道的相邻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
拖拉机教练车等禁上城市快速路主路
设有主路和辅路的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的主路禁止行人和以下机动车通行:摩托车、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汽车列车、教练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的面包车(含2014年以前注册登记的符合面包车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的小型载客汽车)、发动机排量低于1.5升(含)封闭式货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在前述禁止通行范围内。
城市快速路的主路同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小型载客汽车专用车道。
机动车进出城市快速路主路时,应当按照出入口设置的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绿化养护占道作业需做好防护
《通告》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从事市容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相关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实施,确保作业安全、规范,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安全防护(疏解)方案要求,配置交通疏导员、疏导交通。相关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下进行调整或者暂停,待影响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损毁、改变、占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
绕城环道以内禁止摩托车通行
《通告》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但以下情形除外:
属于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正三轮摩托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
外地号牌电单车不得在市区行驶
此外,《通告》规定:禁止悬挂非本市区籍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通行;对由本市各客运站进出市区的班线公路客车通行路线,也做了具体的划定。
轻微事故应快处快赔自行撤离
《通告》规定,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上,每日7时至20时发生机动车(除摩托车外)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处置,并立即自行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能够自行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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