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官的时候遇到不少发回重审的案子,现在以律师的身份,结合一个合同诈骗最后作无罪判决的案例,谈谈个人看法。
1.一审期间,检察官审查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公安补查。
合同诈骗等经济金融类的犯罪案件,最大的难题就是调查取证。
由于很多企业经营过程中,财务混乱,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各种票证管理混乱,入账和不入账,以及各种口头再加上经营行为本身就有来回往复,项目不可能全部一一对应,这就导致两个取证困难:
一是很难调取完整的证据材料。
二是调取的证据很难梳理,几乎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那些不能印证的部分,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怎么办呢?
虽然强调案件比,能不退查就不退查,可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能够“诉的出”,还要“判的了”,检察院会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并提出全面的补查提纲。
2.公安补查。
这时候,公安其实很难查到对定罪量刑有利的证据。要么再调一些银行流水,要么再查一下相关的合同,票据等等。
更经常的做法是,写一个“情况说明”,至于内容,涉及到内部的东西,我就不多说了。
3.检察院“带病起诉”
拿到补查的材料,很多检察官直翻白眼,“一个月!就这?”
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检察官吐槽“我太南了,实在太南了”,诉也不是,不诉也不是。
实在拿不定主意,检察官会向部分领导报告,组织召开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看看大家的意见,希望有个比较好的处理方式。
不过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各位检察官的意见,仅作参考,不能做为承办官拿决定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案子办错了,对不起,跟检察官联席会议无关,检察官个人要承担错案的责任。
如果检察官确实心里没底,他可能会申请上检委会,这是检察院内部办案最高的权力机构,虽然是临时性的,但决策具有终局性。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检委会都会形成决议,也不是所有检委会做出决策的案子,检察官就不承担责任。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就不多说了。
大家只要知道了,一个案件可以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讨论就好了。
囿于种种原因,这种案件撤诉的少,起诉的多。对这种案子,检察院内部称为“带病起诉”,他们不是对案子的具体情况没有认知,而是我们的诉讼程序决定的,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就很难有退出机制。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4.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对上述情况,法院也是心知肚明的,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很多基层法院都会做出有罪判决,不过有的会变通处理,比如以减轻的罪名或者给与减轻的量刑。
但并不是说不会重判,现有的检察官和法官考核体制决定了基层的“重刑主义”思维,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况并不鲜见。
前文说的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数千万元,判了10年有期徒刑。
5.当事人不服,上诉。
这种案件,当事人一般都请了比较厉害的律师,对案件一般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无论当事人还是律师,都不满意,上诉就成了自然的选择。
6.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相对超脱,它并不那么在意基层公检的考核,也不太在意下级法院的实际困难,毕竟他自己不用承担什么,案子一旦办好了,还能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甚至考核时还能加分。
但发现问题,直接改判的还是少数,多数还是会发回,要求下级院重新审理。
7.一审法院再次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院也可能会考虑二审法院的意见,担心再判不下来,或者再次上诉,往往会做个折中的处理,比如换个减轻的罪名,或者给与减轻的量刑建议。
当然也有不考虑,硬着头皮,直接原封不动起诉的。
这时候,法院两级院也开始打架了。一审法院为了维护自己判决的效力,往往会原封不动地做出与上次一摸一样的判决。
有的法官聪明一些,采取折中主义的方式,平衡上级院和当事人的权利,同意检察院改变罪名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
8.当事人再次上诉。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坚持认为无罪,坚持上诉的话,案子就会再次进入二审程序。
9.上级检察院的处理。
这时候上级检察院也很被动,不能再提发回重审的建议,要么坚持合同诈骗,要么改变罪名为挪用资金罪,要么就直接提无罪的建议,这种情况极少,千里挑一吧,没有调查,没有准确数字。
10.二审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就不说了,基本就是懒汉惰政,不作为。当事人没办法的时候。只能申诉。至于申诉的效果,看当事人的运气了。
如果遇到一个专业过硬,有担当的检察官或者法官,在无罪检察建议的基础上,直接就做出无罪判。
也有检察官起诉有罪,法官直接判无罪的。不过,数量更少,这种案子一旦出现,就会被争相报道,为人们津津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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