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聊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发布一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针对违法人刘峰在高速公路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驾驶证记12分,罚款5000元,并处10日拘留的处罚。以下为原文——
刘峰:
你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记录,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电话不接,短信告知后,依然未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你驾驶晋A171BH小型轿车。2018年1月30日5点11分,在青银高速石家庄方向G20 414KM 224M高唐服务区处,电子监控系统自动抓拍晋B171BH小型轿车,该车辆在高唐服务区休息后驶出;2018年1月30日5点31分在高邢高速河北方向S14 13KM 875M高唐西停车区处,电子监控系统自动抓拍号牌为晋A171BH;经查询,晋B171BH号牌小型轿车在系统中不存在;经比对,晋A171BH号牌和晋B171BH号牌小型轿车车型、颜色、驾驶人员完全一致。晋A171BH号牌小型轿车有在高速公路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抓拍的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车主(当时的副驾驶)的指认材料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的在高速公路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驾驶证记12分,罚款5000元,并处10日拘留的处罚。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罚款5000元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聊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孙警官、徐警官(地址:青银高速高唐收费站下道口高速高唐大队,电话:13863526299、15106369059);听证的请联系聊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王警官、孟警官(地址:聊城市昌润北路78号,电话:0635-8426057),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聊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
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
2023年5月16日
来源:聊城高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