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污染天气
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21年12月27日1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27日18时起启动II级应急响应。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决定自12月27日18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对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渣土运输车实施临时限行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环山路(含)、环山东路(不含)以南,明堂路(不含)、泰新高速连接线(不含)以西,泮河大街(不含)以北,天平湖路(不含)以东区域内道路。
二、限行措施。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在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包括持有电子通行码、纸质版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在上述时限内的通行码或通行证暂停使用;禁止渣土砂石运输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停止所有渣土运输活动。
违反限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