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南通中院开庭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的情况下,纪爱美执意戴帽子出庭,南通中院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对就此引起的争议,南通中院发布通报认为,纪爱美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出席法庭应该讲究法庭礼仪和法庭规则,这自然毋庸置疑。但同时,法院的行为同样必须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作出。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显然突破了公众对于法律规则的认知,引起舆论哗然。对此,虽然南通中院虽专门出具了“处理于法有据”的通报,却难以服众。
纪爱美以“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为由坚持戴帽子,法庭将其解读为“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就算可以成立,但是否达到“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却是值得商榷的。毕竟,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出席法庭禁止戴帽子。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形,仅有一种,那就是“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就算原告坚持戴帽子出庭的行为,被认为达到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同等的程度,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如何,将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都是不合法理的。
南通中院还举例说,纪爱美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言下之意,这是个刁民。但是,一个人过去的所作所为,和她行使诉讼权利本身没有关系;而南通中院如此罗列,反倒说明其可能有先入为主的偏见。
行政诉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法庭的中立审理和依法判决,不仅是定纷止争的关键,其实也是最好的普法。将“戴帽子出庭”按撤诉处理,不仅是“于法无据”,还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猜测与联想,是行政诉讼中应该尽力避免的。
作者: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