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谢某(化名)驾驶小型汽车从赣州于都县城往岭背镇方向行驶,当行至219省道岭背金溪村某路段时,实施左转弯,与对向由李某(化名)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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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取行车记录仪记载的事发经过,交警依法认定,谢某驾驶机动车进行左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超标电动车途经交叉路口路段时未减速慢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双方的行为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编辑:钟彦昀
审核:卢小燕
来源:于都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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