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是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改革优化的重点之一。针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困难增多的严峻形势,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也都纷纷深入推进为企业减轻负担的工作,扶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营造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在扶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政府采购领域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企业投标时提供各种证书原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负担!那么,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种证书原件合不合理呢?下面,我们就针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的问题来探讨一下吧!
案例引出: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七十一号公告,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江西分中心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3.招标文件多项技术要求具有歧视性。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不合理。
经依法调查后,财政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导致项目被废标的原因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不合理,投诉事项成立,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不合理,有什么依据吗?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提出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此外,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中,也有明确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之所以会造成不合理的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要求企业提供证书原件,可能会给一些想要跨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的企业造成负担,造成成本因素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充分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企业提供证书原件投标,过程中如果造成原件丢失,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毕竟部分证书原件补办是比较难的。
三、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不少企业也都非常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竞标,有的企业不止参加一个项目的竞标,如果每个项目招标文件都需要提供证书原件,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企业发展的本意。
在最新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说明了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修法的方向。曾经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标文件中频繁出现的“原件备查”,既是技术标评审的"规定动作",也是投标被否决的重要条款。随着国家持续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供“原件备查”这一阻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绊脚石也已成为各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一旦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问题,则可能会导致废标,影响采购效率及进度。
当然,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造成不合理的问题,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对而言,一些必要的证书原件核对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要求企业提供证书原件核对时,应该结合实际的情况,重点考虑所要求的证书原件是否是必须的,构不构成不合理条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
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的相关问题探讨,如果大家对提供证书原件有不同的见解,欢迎点击关注我们一起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