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19日电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就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2.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征求意见稿》表示,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一)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住房,以本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为准;(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房,提供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等;(三)已被征收但尚未注销不动产登记的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征收材料及征收单位出具的该房屋未注销情况说明等;(四)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三)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四)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征求意见稿》最后显示,上述实施细则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