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概述共同财产的概念,我们可以详细的对财产范围及性质做一个较为明确的分析:
1、工资、奖金;该工资、奖金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质收入、政策性质收入、补贴。实践中,包括了夫妻一方所在单位发放奖金以外的福利性收入、额外奖金、获奖所得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入,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实践中包括一方或双方开办企业、公司取得经营收入、承包取得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收益,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婚姻关系期间内,一方订立了知识产权合同,但尚未取得收益,不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知识产权收益是确定取得的,离婚时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财产。实践中,如在婚姻关系期间内取得了继承权,但并未实际分割取得的继承财产,只要取得继承权利时,在婚姻关系期间内,即使离婚后,待财产进行实际分割时,也是可以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对于被继承人指定由夫妻一方取得的继承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赠与人指定受赠人为一人时,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受赠财产,只要夫妻另一方并未参与抚养,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把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7)、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