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房屋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该合同诸多附件中的一份为补充协议,又变成了:“若出卖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且不属于根据本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出卖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则双方一致同意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截止日为该商品房工程质量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之日。”
一般来讲,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和完善,补充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补充协议是主合同诸多附件中的一份附件,内容统一、购房人完全无法修改。而且正常的签约行为,双方一般也不会在签约当时就又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主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补充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是统一装订在一起的,就该条款来看,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与合同签订日期是同一天,无法证明是原告在了解该条款的真正意义的基础上对主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进一步约定,且该条款显失公平”。最终否定了补充协议的约定,而直接采信了主合同条款的约定。
法律行业之所以有趣又充满挑战,其实就在于每个案件好像都有一把秘钥,只有找准了这把秘钥,才能解开案件的症结,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