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56号)及《关于我市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供热价格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18〕323号)相关规定,市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就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申请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详见↓
关于租赁住房享受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相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大连华润燃气公司,各住房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56号)及《关于我市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供热价格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18〕323号)相关规定,现就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申请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利用商业用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已面向市场经营。其他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享受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的主体,应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改建企业),改建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2.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提出申请,每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项目承租率不得低于60%。
3.改建企业已与大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联网,并通过租赁平台向住建部门报送企业信息、房源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
4.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建设、消防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标准。
三、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改建企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享受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申请表》;
2.改建企业与产权人(单位)就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如抵押,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
3.改建租赁住房产权人身份证明(如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改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5.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房源明细;
6.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
7.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简介。内容包括项目建筑面积、间数、租金水平、目前承租情况、承租人群类别等;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其中不动产权证书如抵押,可提供复印件。
(二)现场勘察。住建部门组织两名及以上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勘察内容包括项目房源分布情况、实际运营情况、配套情况等。
(三)项目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住建部门出具《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享受民用水电气暖价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形成项目档案。改建企业可凭《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改建租赁住房享受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手续,具体价格根据改建企业实际使用性质确定。
四、退出机制
改建企业与产权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的,相关部门自动取消其民用价格优惠;改建企业退出租赁住房市场的,应向住建部门报告,住建部门转交相关部门取消其民用价格优惠。
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享受民用价格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改造后项目用于非住房租赁用途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住建部门转交相关部门取消其民用价格优惠。市场监管部门对收费单位落实上述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21年8月11日
来源:大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