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控房地产市场交易风险,保障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包头市全面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自2019年4月18日起,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具备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项目、商业和住宅混合体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选择是否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选择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前期物业措施说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商品房户室面积信息表》《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后,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同时按照《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不选择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除提供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之外,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必须达到项目主体封顶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自2019年4月18日起,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除住宅项目、商业和住宅混合体项目以外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必须达到项目主体封顶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凡已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应实时抄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管控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行为。
2019年1月7日,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的通知》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前包头市已印发的有关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监管的文件中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又讯包头市对《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第五条内容调整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包头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托管协议》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全部配套建设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终止。
第十九条内容调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可按以下要求分节点分期支付:1.工程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85%受限;2.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70%受限;3.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二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5%受限;4.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受限;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管资金总额度的15%受限;6.监管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全部配套建设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可全部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终止。
第二十二条内容调整为:监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全部配套建设完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