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央视社会与法 先生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180万元,并约定在一个期限内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办理该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在审批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二人再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谁知,到了约定办理贷款的时限,房主张先生却无法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导致购房者于先生无法办理贷款。于是,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期间服务费4万元。
而张先生认为,因为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所以他与于先生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他不应该支付违约金等赔款。
于先生和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效吗?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中,虽然,张先生的房屋因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但是,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所以,张先生和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法院怎么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但因张先生未取得所有权证导致于先生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张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3.3万元。
小司为大家提个醒:
在买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
并且,为了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要购买。既不能办理贷款,还要一下拿出不少积蓄,到时候出现于先生这样的情况,就得不偿失了。
买房,一定要谨慎!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