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于近期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通知指出,凡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信息、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四大项内容,并同时在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官网公示。
其中,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应公示的内容包括:房企《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房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及中介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项目信息需公示的内容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证明;
2.建筑区划内地下停车位平面图,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具体设置方案,如有配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车位车库,建议公示该类车位车库数量等情况;
3.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及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人防区域平面图,项目无人防工程的需作出说明并附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4.在沙盘中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城镇公共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配电房、变电箱、变电站、变压器、公共厕所、化粪池,通信基站、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幼儿园、小学、中学、消防站、消防泵站、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地下室通气口、采光井、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农贸肉菜市场、社会停车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5.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
6.明确商品房项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7.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8.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9.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10.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信息,并明确提示配套教育设施开办及相关政策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此外,项目的销售信息还应包括公示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不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等9项。
对于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包括项目红线外1000米内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红线外100米内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信基站及其他辐射源;红线外200米内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住宅项目红线外200米内可能对本住宅居民产生影响的废气、噪音、烟尘等环境因素等明显会对项目产生较大影响的,开发企业也应当公示告知。
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