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如果其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只有获得了预售许可证,才能证明其具备合法的销售资格,并且所售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此外,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则该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核实出卖人的预售许可证情况,以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