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来的或是赠与得到的房子再次出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一定
首先,各省份之间的规定不同,山东省可以参考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核定征收,按1%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省份的需要查看当地政策,看是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有的省份不能核定,需要据实按照20%缴纳个税)。
其次,看持有年限的长短,不管是哪个省份,如果持有继承或赠与的房产的时间超过5年,且该房产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王在A省有且只有一套住房,在B省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一套住房,得到的这处住房是小王在B市的唯一房产,那这两处房产都算是个人首套住房,满五年再次出售,都可以按首套房,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山东省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受赠、继承、离婚析产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继承前房产证购房时间未满五年或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1)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或者原值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1%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