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这是办理后续所有事项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的权利。
2,确定该房产在继承人之间是如何分配的,即确定谁有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实践操作情况,确定遗产的继承分配方式分几种情况:
(1)有遗嘱的,且各继承人同意按遗嘱进行分配的,按遗嘱;
(2)没有遗嘱的,可按继承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的方案进行分配,按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其实质是部分继承人放弃了对特定遗产的继承权。
(3)有遗嘱但有的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质疑的,或者没有遗嘱且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的,可起诉根据法院判决确定。
3,根据各继承人的配合情况,决定采取公证过户还是依据判决过户。
在各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或虽无遗嘱但对遗产继承安排无异议时,需要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配合取得房产的一方,办理继承权公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后,该方才可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更名。
若其他继承人不予配合办理继承权公证,则可持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向法院起诉,通过判决确认遗产房产的归属。
判决认定遗产房产归属的一方,可持判决直接到房产局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无需其他继承人的配合。
4,如果继承关系简单还可以到房产局咨询当地可否办理“非公证继承过户”。
所谓继承关系简单,是指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去世且被继承人仅有一个婚生子女,则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仅为配偶及该独生子女的。
非公证继承是近年来各地房产局新开设的业务,但对于文件资料要求较为繁琐严苛,稍有瑕疵或不一致将导致前功尽弃,浪费时间和跑腿费用。例如,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职工/工人/干部 登记表》、《自愿生育一孩审批表》、独生子女证等。各档案材料中记载的家庭关系(法定继承人范围)及姓名务必完全一致。
5,根据房产性质,按当地房产局要求提交过户所需资料。
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局办理继承过户时,一般城市住宅通常需要携带如下资料: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证明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文件、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被继承人曾缴纳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继承判决书。
对于城市平房、乡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或者改建、扩建房屋,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时通常还会要求提供其他资料,例如,土地使用权证、由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地籍图、房屋估价单等。对于公有房屋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面积核定通知单等。具体还需咨询当地房产部门。
6,交税费后取得更名后的房产证。
7,如果继承人去世,还将根据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人参考上述步骤及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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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院继承编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