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碑可以落款,也可以不落款,旧时立碑落款的少,后来越来越多,现在立碑都落款。
关于立碑落款,本来是简单明了干脆利落的事情,但在现时生活中被人为地搞复杂了。有些地方有些人,甚至是许多地方的许多人,给父母立碑,一家看一家,攀比得厉害,好像落款的人越多越有面子,说明子孙繁茂,家大业大,于是落款有几代就能落几代,从几人十几人甚至到几十人上百人,不仅有本家人员,还有婿家人员,包括儿子媳妇、女儿女婿、孙子孙媳、孙女孙女婿、外孙外孙媳妇、外孙女外孙女婿、重孙重孙媳、外重孙外重孙媳、重孙女重孙女婿、外重孙女外重孙女婿、玄孙玄孙女等等。曾今看过一个大碑,五世同堂,上百人,气派的不得了。
没有这个必要。
我们先找依据,用证据说话。礼仪规范文本《朱子家礼--祭礼》篇中辑录家祭(在祠堂)有:“前期三日,主人帅众丈夫致斋於外。主妇帅众妇女致斋於内。沐浴更衣,饮酒不得至乱,食肉不得茹荤。不吊丧,不聼乐,凡凶秽之事皆不得预。”看出来了吧,参加祭祀的人员是本家人员,包括本姓各辈男性和各辈配偶。主人即家主,主妇即家主的妻子。关于墓祭,《朱子家礼--祭礼》中规定:“如家祭之仪。”理论上讲,参加祭祀的人员才有资格落款,所以,婿家人员是不能在立碑上落款的。
从《朱子家礼》的规定来看,作为祭祀活动,立碑落款必须是本家人员,媳妇为自家人。已嫁女及其家人是外姓家人,不得在已嫁女父母立碑上落款。
从古典宗法伦理的角度来说,女儿、孙女、重孙女等只要出嫁,祭祀位置在婆家,婆家就是自己的家,娘家无位。女婿无论如何都不能在岳父岳母的立碑上落款,更不用说女婿直接立碑了。女婿立碑就是胡闹。没儿子就没孙子,没孙子就没重孙子,已经断子绝孙了,就没香火了,女婿立碑,后面香火仍然是断的。没儿子就是没香火,古法伦理就是这样的,你认不认都是这个命。
我们都期望子孙万代,香火传承,但即便万代,也是一代一代往下传。我们主张一代为一代立碑,即立碑不跨代,下一代为上一代立碑。严格来说,为父母立碑是儿子的事,与孙子无关。儿子为儿子的父母立碑,孙子为孙子的父母立碑,每代人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位分。立碑将家里各代所有人员都落款,是不讲礼的,也是不严肃的。
注意:立碑落款不能用“孝”字,如“孝男”“孝女”“孝妇”等,“孝”字用于丧事活动,立碑是祭祀活动,祭祀是吉礼,丧事是凶礼,不一样的。为啥在习俗上要求立碑要等三年之后,就是居丧三年结束。
归结一下:立碑落款为子,可以包括子妇,孙辈及以下人员就不要参与上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