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总部能搬出美国吗?
图1、联合国总部/来源于网络
01
《联合国宪章》表明,联合国总部在美国,虽没直接表述,但第110、111条规定,创始会员国的批准书交存美国,本宪章也留存美国档案库。
图2、联合国网站-联合国宪章
图3、联合国宪章第110、111条
这是类似于联合国总部地点在美国,是写进联合国宪章的,要搬离的话,必须修订这2条。或者提出付加提案。
02
首先看,能修改《联合国宪章》第110、111条款吗?
答案是:可以。
看《联合国宪章》第108、109条,至少要经过5道程序:
图4、联合国宪章第108、109条
A、程序性提议,经大会会员国(某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联合)提议。
B、程序性安排,安理会15个成员中9票确定日期地点举行全体会议。
C、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2/3通过(一国一票),称之为“宪章修正案”。
D、“宪章修正案”经联合国2/3的会员国,依各自宪法程序批准。
E、特别是安理会五常批准。
DE同时满足后,对所有会员国生效(包括未通过的),那么DE才是关键。
03
美国能行使一票否决吗?
A项,哪个(哪些)国家提出更改联合国宪章条款,美国无法阻止,也否决不了。
B项,美国可从中作梗(斡旋、游说、施压、拖延等),可行使否决,但没有一票否决权,安理会15个成员其中9个通过即可下一步行动。
C项,联合国全体会议“一国一票”表决时,美国也可从中作梗,美国可行使否决,但这时也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E项,美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不批准该“宪章修正案”,这就是一票否决。
D项,不批准的会员国超过1/3,即使五常(包括美国)批准,该“宪章修正案”也无法生效。
04
那么直接提出附加提案,单独提议“联合国总部搬离美国”类似意思的提案,首先该类提案可能“违宪”,在程序性提议中,在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就会不通过。
假定不违宪,或通过了程序性提议,在联合国大会如上表述。在安理会上,按第27条第三款,安理会表决除程序事项外的其他一切事项,适用安理会15个成员,9票通过且五常全通过票,这时美国就具有一票否决权。
图5、联合国宪章第27条
05
两种方式,显然通过提“宪章修正案”,对美国的压力会更大。但最终都可能会被美国行使一票否决。
以上分析,大家怎么看?欢迎探讨。如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