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淮安区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徐某在淘宝网店于2017年7月3日在被告网站上购买某品牌304不锈钢锅铲一把,收货后经有关部门监督,该产品并不是304不锈钢,为此原告徐某起诉淘宝店主及淘宝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500元及退货退款29.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徐某当庭陈述其从淘宝某店购买的该把所谓的304不锈钢锅铲并非304不锈钢材质,被告淘宝店店主并未出庭,邮寄书面答辩状称,该款锅铲是SSQ1-D430不锈钢铲具,售价29.9元,因美工图片作图,属性填写有误,导致客户购买有误。后接到原告投诉后马上删除图片并下架。被告淘宝店主在与买家的沟通过程中,买家多次引导不在淘宝旺旺中聊天,转向在手机中聊天由原来的1000元增加到1500元,并要被告赔偿1500元才撤诉。同时,买家在旺旺聊天中说“上次苏宁也出现过这款不锈钢这个材质不符事件,是经销商买单了”,说明原告明明知道此款铲具因为材质属性不符,还特意来买,有恶意购买之嫌。被告淘宝公司辩称,原告是属于职业打假,其属于知假买假,不属于赔偿范围。被告淘宝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只是平台提供者,故不应承担买卖合同产生的责任。且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尽到审查管理义务。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购买的锅铲确实不是304不锈钢锅铲,原告和被告淘宝店主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同时法庭还在庭审中仔细询问原告徐某购买锅铲的时间,发现原告徐某正是在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在不久前的另一案件判决书出来后购买涉案的锅铲的,另一案件正是徐某作为原告起诉的苏宁易购。本案原告在被告林某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货号为SSQ1-D的不锈钢铲的真实意思并非是其为生活消费所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其也明知涉案产品为虚假宣传,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认定被告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赔付原告5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淘宝店店主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徐某货款29.9元,原告徐某将其购买的货号为SSQ1-D的不锈钢锅铲退还给被告淘宝店主林某,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两个案件,同样的原告,同样的维权,一个判决是原告胜诉,一个判决原告只支持部分诉讼请求,正是因为法院从中查明了案件的本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知假买假,并以同样的案由诉至法院,法律对原告的知假买假行为是不予保护的。 任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