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781项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其中包括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号GB 50016-201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编号GB 50222-2017)中诸多条款。
本期,我们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些条文与新规范进行对比梳理,为大家划重点,看新规范中有哪些变化需要购物中心、沿街商铺等商业建筑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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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旧条文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新条文 |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 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以上条文废止) | 8.3.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旅馆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6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变化分析:新规的变化中对商业设施影响最明显的一个方面,是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强制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展:旅馆、商店、展览等商用建筑不再限定建筑面积,全部统一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外,对于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场所的规定也同步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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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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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前3条废止)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 3.4.5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
变化分析:新规对消防车道的坡度要求为“不应大于10%”,但旧规中的“不宜大于8%”也并未废止;关于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新规添加了“车道长度大于40m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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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建筑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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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 (以上条文废止) | 4.3.2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
变化分析: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楼板最低耐火极限统一定为2.00h,不再区分高层、非高层,与商业设施合建的情况也包括在内。此外,新规中又明确了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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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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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以上皆废止) | 5.3.1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
变化分析: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规范中细节变动较多,值得注意的是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从“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改为“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的明确至“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和“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根据新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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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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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以上皆废止) |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
变化分析:原最低要求乙级防火门的情形,在超高层建筑中统一提高为甲级防火门;增加了乙级防火门设置场景要求:所有多层丙类厂房、歌舞娱乐场所房间疏散门、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井壁上的检查门原只要求丙级防火门,新规增加了乙级防火门、甲级防火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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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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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此条废止) |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3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
变化分析: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放低至不应小于0.80m;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统一明确为不应小于1.1m;添加了对扶手栏杆分隔宽度和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净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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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
此次同步废止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几乎全部的关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的条文,新规中相应条文更为简洁,并添加了外部装修规范。下面直接放上新规范中对于内部和外部装修材料的要求。
部分资料及图片参考来源:住建部官网/消防百事通/老王和你聊电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派沃设计/网络,只做传播分享用途,不涉及商业范畴。如需转载请标明文末参考来源以及此文章来源,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