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9年、2012年四次公布推荐中医诊疗设备名单,分别推荐35个、166个、19个和23个中医诊疗设备。
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2011版第一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号)文公布的《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中的中医电疗类高频微波治疗设备中有“微波治疗仪”。
该名单出台背景,是中医药部门为促进发展中医诊疗设备,筛选技术成熟、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明显的中医诊疗设备,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使用,落实《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诊疗设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22号)文件要求。
既然是中医诊疗设备,那么列入名单中的指定设备及同类设备,当然应由且只能由中医出具医嘱后执行使用?
对炙疗设备、针疗设备、中药外治设备、经络治疗设备、穴位治疗设备等以中医理论为依据、以中药为耗材类的设备,确应由中医辩证施治,予以运用。非中医类医师下此类医嘱,使用此类设备可认为不合理不规范。但列入名单并不意味着该类设备即单纯的中医诊疗设备,名单中大批超声、电疗、磁疗设备并非仅以中医理论为基础,国外医疗机构也在大规模使用,可以肯定与中医理论没有任何关系,这类设备只是其治疗原理符合中医诊疗理论,可为中医诊疗拿来使用而已。
微波诊疗在由中医出具医嘱时可视为中医诊疗项目,但其他类医师出具医嘱时只是一种普通理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