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3月4日上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运用“云上法庭”系统,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建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以及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法庭当庭宣判:黄建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建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长期持有。
2018年,黄建明在垫江县一家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后,在互联网上购得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猎枪。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黄建明持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猎枪在垫江县东印山上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1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花面狸(俗称果子狸)2只。
2019年11月13日,黄建明因其他事项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前述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的事实。
公安机关在黄建明住所查获其非法制造和持有的3支枪支、配件、射钉弹等,扣押其猎*后尚未处理的小灵猫和花面狸尸体。经物证技术鉴定,在查获黄建明的3支枪支中,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另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均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花面狸,已构成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黄建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建明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