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箴言:法言(第五篇)
第一集:
原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译文:国家不可能一直强盛,也不会一直弱小。奉行法律的力度大国家就会强盛,奉行法律的力度小国家就会衰弱。
第二集:
原文: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论。
译文: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不过是立法之后,切实推行而已。法律不偏袒权贵,就像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料那样。法律应该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争。惩罚犯罪不回避权贵大臣,奖赏功劳不遗漏普通民众。所以,纠正君主的过失,追究臣下的奸邪,治理纷乱,解决纠纷,削减多余,整治错谬,统一民众的行为规范,没有比得上法律的。
第三集:
原文: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动直,不劲直,不能矫奸。
译文:懂得统治术的人,一定目光远大而且能明察秋毫,如果不能明察秋毫,那就不能洞察营私舞弊的阴谋诡计,能够推行法律的人,一定要坚强果断而刚劲正直,如果不刚劲正直,就不能纠正违法作乱的犯罪活动。
第四集:
原文: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
译文:治理大国而屡屡变动法律,百姓就会遭到祸害。因此,懂得治国原则的君主把法律的稳定看得很宝贵,法律一旦确定之后,就不会轻易变更它。
第五集:
原文: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在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译文:舍弃法律而凭主观意愿来处理政事,即便是尧这样的贤君也不能治理好一个诸侯国;不要圆规角尺而仅凭主观臆测,即便是奚仲这样的造车专家也做不好一个轮子,舍弃尺寸而比较长短,就是王尔这样的巧匠也做不到半数符合标准。但是,如果具有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循法律,笨拙的工匠掌握规矩尺寸,就能保证万无一失。
第六集:
原文: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今行而私道废矣。故《本言》日。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故日,道私者乱,道法者治。
译文: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杜绝(统治者)私欲对治国的妨碍。法律贯彻实施之后,个人的私欲便可被遏制...所以《本言》说:“国家安定需要依靠法律,而国家混乱的根源则是执法者行私。法律确立之后,任何人不得行私(而破坏法律)”所以说: (统治者)肆意行私,国家就会混乱; (统治者)率先守法,国家必然大治。
第七集:
原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罪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译文:所谓法,就是法律要由官府明文公布,刑罚制度深入民心。对谨慎守法者给予奖赏,而对触犯法令者则进行惩罚。
第八集:
原文: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译文:天道最大的运行法则是阴阳,德教为阳,刑罚为阴,刑罚负责*而德教负责生。所以阳常处在盛夏,负责万物的生长、发育,阴常处在严冬,积聚在空虚不起作用的地方。由此可见,天道重视的是德教,而不是刑罚。
第九集:
原文: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暗理迷众,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未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故君子重之也。
译文:司法公正,是非曲直就会越来越清晰明朗,教化也就越能顺利推行;司法不公,是非标准模糊就会使民众迷惑不明,妨碍教化的顺利推行。教化,是施政的根本;司法,是施政的最终保障措施。教化与司法虽分属于不同领域,但它们的宗旨与作用是一致的,不能不相互协调配合,因此君子对两者都非常重视。
第十集:
原文: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道天,非王道也。
译文:天道的原则是以阳为尊而以阴为卑,所以应该致力于道德教化而不致力于刑罚。不可能纯粹依靠刑罚而实现理想治世,就好像纯粹的阴气不可能成就四季运行一样。所以,治理国家如果纯用刑罚,就违逆了天道,不符合王道。
第十一集:
原文: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译文:新建之国,(由于百姓还不习惯教化)应该用轻刑,承平守成之国,(国家步入正轨)刑罚当适中,动乱之国,(为除恶扬善)应当用重刑。
第十二集:
原文: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土。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
译文:明君不给没有功劳者封官,也不赏赐没有战功的兵士。国家安定时期,应当推崇德行,国家多事之秋时,则应该以功劳与才能为先。
第十三集:
原文:自命将出征,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译文:派将领出征作战,如果只奖赏有功者而不惩罚有罪者,就不符合国家的法令制度。现在命令诸将出征,打了败仗者要按律治罪,作战失利者要免去官职和爵位。
第十四集:
原文: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型。
译文:刑法与百姓性命攸关。但军中有些执掌刑法之官并不称职,把三军的死生大事交由他们负责,我非常担心。因此,必须选拔精通法律、明晓事理的人来掌管刑法。
第十五集:
原文: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当先。
译文:国家安定时期的教化,应当把礼义教化放在首位,国家动乱时期的治理之道,则应当注重严刑峻法。
第十六集:
原文:夫法不至死,而陛下特*之,是法不信于人也,人何所措其手足。
译文: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罪不至死,陛下却非得要*他们,那就会导致法律不能取信于人。如此,百姓将无所适从。
第十七集:
原文: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自发耳。
译文:法律是国家在天下臣民间彰显最大公信力的所在;而皇帝的话,不过是因为一时喜怒而发出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