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有56个民族,世人皆知。这56个民族,是由解放初的400多个民族名称,经过长期、大量的科学调查和甄别,才最终认定下来的。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历史上的许多民族经历过长期的演变,支系纷繁,族称众多。由于历史上的统治者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不承认少数民族的存在,许多少数民族被迫隐瞒自己的民族成份,同时也缺乏科学的调查研究,所以根本弄不清中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少数民族的平等意识逐渐觉醒,纷纷提出确认自己的族称和公开自己的民族成份。另一方面,只有确认了民族成份,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其他各项民族政策。因此,新中国建立后民族识别工作开始提上民族工作日程。
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族体的民族成份和民族名称的辨别。新中国建立初期,各民族的名称相当复杂,据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汇总登记上报的民族有400多个,其中有的是自称,有的是他称;有的为一个族体不同的汉语音译;有的以居住区的地理名称而得名;有的则以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命名,等等。
民族识别是一项集社会实践性与严格科学性于一体的工作。一般地说,民族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历史产物,不仅有其嬗变过程,而且与周边民族以至国外的有关民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自秦汉以来基本上处于统一的政治格局中,各民族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存在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特殊的亲缘关系。进行民族识别,就是要弄清楚待识别的人们共同体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如果是少数民族,那么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某一个少数民族的一部分。
从50年代初开始,党和国家组织大批民族研究者和民族工作者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密切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实际,坚持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本着科学研究和“名从主人”的基本原则,对待识别族体的族称、族源、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经济生活、心理素质、社会历史等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研究,并在充分尊重该族体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全国汇总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了科学的辨识,加上原来公认的民族,到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
建国初期,自报的民族名称纷至沓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成为紧迫任务。当时需要进行识别的族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有些汉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以谋生的职业作为少数民族名称报了上来。如云南的蔗园人、广东的疍民。
二是前期迁往少数民族地区的汉人由于备受后去汉人的歧视,要求承认为少数民族。
三是有些少数民族在民族压迫时代曾以汉族的身份出现,受汉族影响较深,其中又有一部分民族上层统治过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被统治过的少数民族不以为他们是少数民族,而他们却要求恢复少数民族身份。如湘西土家族。
四是一些少数民族在迁徙过程中,民族特征不再明显,但始终受到汉族歧视,仍自认为是少数民族。如福建、浙江等地的畲民等。
五是分散迁居到不同地区的同一民族,虽然保持着相同的语言、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但因彼此长期隔离,分别上报了方言的自称。如广西的布状、云南的布依等。
六是有的民族分布在不同地区后,分别受到当地邻近民族的强烈影响,但被其他民族用了不同的称呼。如滇西北汉族所称的“西蕃”,语言明显不同于藏语、羌语者。
七是有的民族分散在互不相连的各省,各有自己一定的聚居区,在语言、文化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较大差别,长期以来被其他民族用同一名称相称,他们自己也始终认同是一族。如西南各省的苗人等。
八是有些民族内部对于该族是单一民族还是属于别的民族的一部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如东北的达斡尔等。
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通过利用文献史料、传说、谱牒、语言和其他各种有关资料,通过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文化学、宗教学等多学科的分析研究,本阶段除已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等9个民族外,又确认了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29个民族,共计38个少数民族。
第二阶段:从1954年到1964年。
在前一阶段取得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民族识别工作引向深入,主要是对少数民族的支系进行归并,重点是突破西南和中南省份,特别是云南省。云南省少数民族成分之多居全国之首,而少数民族中支系的繁杂为国内绝无仅有,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对彝族和壮族支系的归并。最终,本阶段从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所剩的183个族体名称中,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1965年到1982年。
“文化大革命”中,民族识别工作受到影响,本阶段仅于1965年确认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了云南攸乐山区的基诺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识别工作有所恢复,一些地方建立了民族识别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继续进行各地未了的识别工作。截止1982年7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共确认了55个法定的少数民族,再加上人口最多的汉族,最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56个民族。
第四阶段:1982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
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除继续为一小部分族体的认定进行调查研究外,主要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作恢复、更改和对某些族体进行归并工作。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要求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人达500万之多,涉及辽宁、河北、湖南、湖北、贵州、四川、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这一阶段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比如贵州,对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需要识别的23个族体,经数年的反复调查和论证,最后认定为汉族的3个,其余20个则分别归并于9个少数民族;鄂西地区的140多万人,恢复、更改为土家族;苦聪人归入拉祜族;河北承德和辽宁的一些人恢复为满族。此外,1985年“崩龙族”改称“德昂族”,1986年“毛难族”改称“毛南族”。据统计,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共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数在1200万以上。至此,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结束。(文章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