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S店购买了新车,可一直没能拿到车辆合格证,无法上路,4S店也关门停业。经过诉讼维权,10月26日,77名车主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院领回了合格证。
没有合格证无法挂牌 维权无果起诉
今年6月,夏先生花了10万余元在陕西赛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长安牌汽车,4S店交付了车辆,并办理了临时行驶车牌。可临时车牌过期了,4S店仍没有交付车辆合格证。没有合格证,他的新车无法挂牌上路行驶。
另一车主何先生说,他是7月10日前后全款买的车,“当时4S店说10天之内给合格证,过了10天,我去4S店发现关门了”,他的车是买来家用的,之后就一直闲置着。
据了解,像这样的情况还有70多人,都是六七月间在同一家4S店买的。这些车主中,不仅有西安本地人,还有来自咸阳、安康、宝鸡甚至内蒙古等外省市的购车者。临时车牌到期车辆只能“瘫”在家中。车主们曾一同前往4S店进行维权,但4S店已关门停业。维权无果的情况下,车主们向警方报案,被告知不属于刑事案件未予立案。
今年9月,77名车主将陕西赛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的重庆多家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交付车辆合格证。
车主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判决银行返还
未央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这批案件人数众多,且涉及民生,该院党组确定由立案庭副庭长郭丽华带领速裁团队办理,很快安排了开庭时间。
法院审理查明,赛豪公司与长安汽车公司及相关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赛豪公司向银行融资,长安汽车公司将合格证移送至银行。依据三方签订的该融资担保协议,赛豪公司将卖出的车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赛豪公司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支付合同价款,也实际从赛豪公司接收车辆,销售合同已实际履行,而车辆合格证作为车辆随车单证之一,应随车交付。原告依物权行使物上追及权应限于合格证占有人,而非其他主体。被告银行辩称,其依三方协议约定合法占有车辆合格证,三方协议按照内容来看,应属于担保法律范畴,但其约定的占有方式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车辆合格证亦不属于可质押的权利;且该担保方式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原告在购车时并不知晓三方协议的存在,已尽到一般消费者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故被告银行的辩称不能成立。原告基于物权行使从物返还请求权,理由正当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起诉后一个多月 车主领回合格证
10月19日,未央法院判决由被告银行向原告返还车辆合格证。
庭审结束当日,办案法官即加班写出判决,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银行方面表示服从判决。审结后,主审法官郭丽华为尽早让车主们取得合格证,继续给银行释法明理,希望银行能早日向车主们返还车辆合格证。经过多次沟通,银行向办案法官提供了合格证所在监管公司对接人员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方式后,法官前往监管公司,将77份合格证一一核对后全部取回。
26日上午,未央法院举行车辆合格证集中发还仪式,77名车主逐一领取了合格证。车主们还带来了数十面锦旗,“感谢法院和法官的努力,让我们在起诉后短短一个多月就拿回了合格证,这下,买的车终于可以挂牌上路了!”
华商记者 宁军 实习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