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2019届学生可准予毕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最低学分,其中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必须修满4个学分。
2.符合毕业资格基本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
3.师范类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二级乙等水平。非师范类专业对普通话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确定,5月15日前报教务处备案后,列为学生毕业审核的条件。
4.符合其他学籍等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1.在规定时间未结清住宿费、教材费或者未还清图书等。
2.根据有关规定,因其它原因暂缓发放者。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学生,不具有毕业资格,不发放毕业证书。
1.有违法行为。
2.本学年未注册。
3.未达到本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或最低必修课学分要求。
4.必修课有不合格课程。
5.普通话相应等级证书未达到要求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质测试标准。
6.不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2019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学业成绩优良,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答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全学程累计有三分之一门及以上课程学业成绩在70分以上。(2)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以上。(3)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等高质量就业;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虽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学习期间因学业原因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或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3.学业成绩达不到优良标准者;
4.经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5.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
6.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7.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2019届学生毕业及学士学位审核其他说明1.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实行学院院长负责制。审核的依据为学校《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版)》(临大校发[2019]3号)《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临大校发 [2012]6 号)《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9〕1号)等学校文件及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2.对于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其毕业审核应满足《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版)》(临大校发[2019]3号)第四十五条要求,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应满足《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临大校发 [2012]6 号)第八条规定。各学院单独提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对于已取得毕业资格,但不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等,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4.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暂作结业处理者,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5.各学院通知2017、2018届未取得毕业资格、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往届学生毕业(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含成绩)由学生原所在学院负责收集、汇总及报送。审核上报时间同应届生,逾期教务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