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
一、一般分类
类型 | 分类标准 | 概念 |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创制与表达形式 | 1、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2、不成文法:不具有法条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和判例法。 |
实体法与程序法 | 法律规定的内容 | 1、实体法: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如民刑。 2、程序法:以程序性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如诉讼法。 |
根本法与普通法 | 地位和效力 | 1、根本法:宪法。 2、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 |
一般法与特别法 | 适用范围 | 1、一般法:在一般时间、一般地点针对一般人、一般事的法。 2、特别法: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的法。 |
国内法与国际法 | 创制和适用主体 | 1、国内法: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并在本国主权范围适用的法。 2、国际法:由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
二、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适用的一种法律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普通法是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判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