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岳小川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澄清的概念和目的
澄清是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所作的解释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澄清的目的一般有两个:第一是评标的需要,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第二是签约的需要,避免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二)哪些内容可以澄清
理论上讲,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澄清的。关键是评标委员会对于澄清内容的使用,不应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也不能改变投标一次性的基本原则。
有的人认为,只有非实质性的内容才可以澄清,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澄清实际上是投标人对其投标的进一步说明、补充,甚至是修改。但是,是否接受投标人的进一步说明、补充甚至修改,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的澄清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这才是关键。
例如,评标中发现某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已经过期。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此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澄清时解释是自己把过期的资质证书装进了投标文件,同时提出更换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应接受其解释,但应拒绝其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评标委员会通过澄清,确认了该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期的事实,可以据此作出否决该投标人投标的决定,确保否决投标的决定不会搞错。如果投标人澄清时指出,在其投标文件的某个地方有正确的资质证书,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应该接受这个澄清行为,从投标文件中找出正确的资质证书进行评审,这样就避免了评标的错误。
(三)哪些内容必须澄清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必须澄清。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确认。投标人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报价进行评审,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确认,其投标无效。以上确认也属于澄清行为。
(四)澄清结果的应用
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进行澄清,甚至可以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投标人的澄清是否为评标委员会所接受,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
举例说明,某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期前后表述不一致。在投标响应表中响应的是2年,而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的却是1年。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期是2年,但是这项要求不是实质性要求,未加注“*”号。
对此,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投标响应表错了,质量保证期应该是1年;另一种结果是技术说明书错了,质量保证期应该是2年。第一种结果时,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质量保证期为1年进行评审。如果投标人中标,应按照质量保证期为1年签订合同;第二种结果时,由于质量保证期会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做法进行评审,即仍然按照质量保证期为1年进行评审。如果该投标人仍然中标,由于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按照质量保证期为2年签订。
第二种结果时,为什么不能按照质量保证期为2年进行评审呢?澄清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使需要澄清的投标人从中得益,即按照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做法进行评审,否则就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