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汽车三包规定》修订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退车、换车情形
一是新增了7日内汽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的规定。
二是降低消费者更换、退货的条件。
(二)降低消费者的退车换车成本
一是下调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使用补偿费的系数。补偿系数由不高于0.8%下调至不高于0.5%。
二是增加销售者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即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三)扩大适用范围
一是将家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等专用零部件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二是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三是将污染控制装置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
(四)提高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性
一是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现阶段各个汽车厂商基本都已实现车辆销售和维修信息的电子化联网管理,因此,如果能够核实车辆购买信息的,应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二是明确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五)细化相关时限要求
一是明确三包起算时间。明确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是明确修理记录保存时限。明确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