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网络购买车险早已屡见不鲜,异地投保也越来越多,一些车主时常委托中介投保,但中间环节暗藏风险,委托他人办理应谨慎。近日,宣城中院依法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宁国某公司为名下的一辆渣土车投保,保险中介受委托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却篡改了行驶证上的车牌号等关键信息,以案外人新疆某公司的名义为车辆实现了异地投保。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拒绝理赔,宁国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宁国某公司委托保险中介为皖P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2021年11月19日,保险中介以案外人新疆某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河支公司,在作为保险人的人民财保阿勒泰地区分公司处,为新HXXXXX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在电子保单记载中,该车辆除车牌号码、车辆登记人与皖PXXXXX号不同外,其余信息均一致。次日,宁国某公司收到保险单,对保险单上记载的车辆被保险人以及车牌号与实际行驶证不相符的问题,并未向阿勒泰分公司提出。
合同履行期间,阿勒泰分公司自查发现新疆某公司投保时提交的行驶证为虚假行驶证,遂依照规定登报作出退保处理的声明。公示后,阿勒泰分公司单方解除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并分别于2022年1月30日、3月21日将新HXXXXX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单予以退保,退还保费。后皖PXXXXX号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阿勒泰分公司以案涉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理赔。宁国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并判令阿勒泰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利用虚假行驶证件在保险人处投保,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依据法律规定,阿勒泰分公司有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宁国某公司虽辩称对保险单中信息被篡改不知情,但宁国某公司认可其委托保险中介购买案涉车辆保险事宜,同时在发现保单信息与案涉车辆实际车牌等信息不符时,宁国某公司亦自认仅向保险中介提出疑义,却未直接向保险公司求证,应视为对受托方保险中介行为的认可,应当对受托保险中介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阿勒泰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发现案涉保险单信息与案涉车辆真实信息不符时,已采取电话、微信及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据此应当认定阿勒泰分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案涉保险合同已解除。
案经宣城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宁国某公司诉请,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