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
我省出台《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
《办法》明确,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畅通、少控、严管的原则。高速公路通行管理应当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禁行、限行的路段、里程和时间。对确需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零时至6时之间确定,限制通行路段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限行公告,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收费站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限行措施公告牌,规范设置和完善限行、绕行提示等标志,引导车辆合理选择行驶路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限行管理规定制定运输计划,合理选择行驶路线。
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服务区的标志或管理人员的引导停放运输车辆,特别注意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与不同运输介质接触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存在火灾、爆炸风险以及对运输介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施救方法相抵触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持合理距离。
因住宿、限行等原因需要长时间停放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限行时段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单次停放时间一般不超过45分钟。
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内从事车辆装载介质的取样、倒罐、泄压和罐体维修等与车辆停放、行驶无关的作业行为,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内制造或使用明火,禁止其他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临时停车区,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服务区乱停乱放。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画报忻州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