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前面判对方主责,为什么现在又判我主责?”近日,市民周女士给法治热线栏目来电,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表示非常不理解。
周女士是一名外卖骑手,2023年1月9日在咸安城区凯翔康城门面人行道上逆行,与一辆同样逆行的无牌电动车发生了擦碰,咸安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周女士为事故的次要责任方。
根据咸安交警大队当时的认定:前车魏某某因驾车未确保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及驾驶机动车未走机动车道等过错,判定其为主要责任。投诉人周女士因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逆向行驶及未走非机动车道判定为次要责任。可就在责任认定一个多月后,周女士接到通知,对方司机有异议,向咸宁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过复核,周女士从次要责任变成了主要责任。
周女士:
我不理解结果怎么就颠倒过来了,判我主责,对方次责,同样都有错,对方还是无证驾驶,为什么我反而是主要责任?
为此,记者联系了咸安公安分局,该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和交警大队负责人查看了事发时视频,大队民警根据视频资料对当时案发的情形进行了“复盘”。
咸安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查看事发视频
咸安交警大队民警 王承迪:
前面这是一辆两轮无牌电动车在人行道逆向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前方有人出行,他就骑着两轮机动车向右偏移。在此过程中,投诉人周女士骑着外卖的两轮电动车逆行超车,在超车的过程中,恰与前方两轮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
记者在咸安交警大队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咸宁市交警支队为何会对咸安交警大队认定的结论不认可,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一般要遵循哪些原则?
记者继续走访了咸宁市交警支队。咸宁市交警支队事故防处大队教导员熊斌表示,从该案事故现场的视频和调查情况来看,该起交通事故双方都违反了右侧通行原则、分道行驶原则。不同的是,魏某某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而投诉人周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时,违反了超车的相关规定。而在咸安交警大队的第一次认定中,对该违法行为没有认定。
记者在咸宁市交警支队了解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原则
咸宁市交警支队事故防处大队教导员熊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虽然在这起案件当中,双方都有违规行为,但是,魏某某无证驾驶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将会对他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在认定主次责的过程中,周女士超车行驶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周女士负主要责任。
了解情况后,记者同投诉人周女士取得了联系,周女士在了解了事故认定的相关法规后,对该事故最终的认定结果没有异议。并希望法治栏目能够通过自己的案例提醒广大骑手,在骑车的过程中一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来源:云上咸宁】
【记者:施瑶】
【编辑:陈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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