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的道理
已经深入人心
酒驾、醉驾
更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但有人仍不以为然
竟敢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简要案情
近日,陈某饮酒后驾驶鲁Q***DN“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兰山区桃花源社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嫌疑人陈某驾驶车辆性质为营运车辆,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明知不能为而为之,作为一名营运车司机竟敢踩酒后驾驶这条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考,同时,他将面临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就是指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或拘役,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转自:临沂交警
来源: 临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