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翔 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撰写的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2019年5月21日,原告赵某向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小汽车,双方签订《二手机动车转让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赵某同意按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但未就无钥匙进入、导航、盲区预警及胎压监测等功能作出明确约定。
双方另约定该车无碰撞事故,无结构损伤。
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就涉案车辆进行了试驾。
原、被告签订《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后多次微信联系、沟通,被告通过微信披露涉案车辆具有的相关功能、车辆的维修信息等。
另查明,涉案车辆在2018年6月27日、2019年3月11日交修,交修项目为(事故),作业内容为前保壳烤漆、更换右大灯、更换右喷水嘴、后围隔热垫整形复位、后保烤漆、后保修复等。
庭审中,原告提供车辆配置网络下载打印件,以证明该车不具备无钥匙进入等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期间涉及合同欺诈故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35,8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即40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