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间接证据:
1、影视资料,录制的小视频,拍摄的影片;
2、口供,被审问(讯问)时的记录;
3、证人证言,有出面作证的个人或者语言;
4、物证,有明确的物品证明;
5、笔录,记录的笔记等;
6、时间,证明某人某事的时间点;
7、地点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