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四)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问:未婚生育或非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答:按照我国法律,享有生育保险的前提是婚姻合法,即应符合《民法典》等规定,所以未婚生育或非婚生育不享有生育保险。《劳动部工资局回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予以补助。因此,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制度。但是,未婚生育的女性却可以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及《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待遇是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保护,无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都应享有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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