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接到的日常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因为户口迁出的原因,在拆迁时征收方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这样合理吗?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户口迁出对于补偿款领取到底有没有影响。
首先,户口迁出的原因有所不同,根据实务经验,我们可以分成以下四种原因,分别来讨论:
1、因婚嫁将户口迁出的,即“外嫁女”以及“上门女婿”;
2、征兵入伍,将户口迁出的;
3、就读高校,入学时户籍随之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4、其他原因。
“上门女婿”“外嫁女”能否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呢?认定“上门女婿”和“外嫁女”能否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需要先行确认“上门女婿”以及“外嫁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研讨一下,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居住在广西的王先生,在其婚后将户籍迁入至妻子户,并随妻子一起在小组生产生活至今,并育有一子。但自2018年至2021年,该村都拒绝将集体山场租金款分配给王先生一家三口,并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王先生遂将村小组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上门女婿”王先生在“入赘”后,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王先生将户籍迁入其妻子所在的古龙洞村,落户该村民小组,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仍然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具备所在村集体组织小组成员的资格,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有权要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同样,“上门女婿”与出嫁女一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与所在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即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不应男女有别。
户口迁出原村的在校大学生,能否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在(2017)陕10民终46号一案中,原告刘某出生于沙河子镇林沟村九组,有自己的承包土地,后因就读高校将户口迁出,在就读期间,村里土地被征用,刘某就土地征用补偿款一事与村集体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成员是否已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生产状态,并且是否已经取得了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等为标准。
刘某出生于林沟村九组,有自己的承包土地,后虽因就读高校将户口迁出,但其在校期间无独立经济来源,仍以土地为生存保障,所以具有林沟村九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
林沟村九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刘某应当分配征用土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首要关键,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界定,但结合现实农村实际情况,应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具有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及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判断标准,并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律师总结征收土地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土地补偿款;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若不被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不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