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在咸阳恒丰汽贸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台2022款超越版速腾,行驶1000多公里之后发现存在异响、后备厢漏水等问题。店方给常先生更换了油箱,但异响问题还未解决,常先生要求换车或者经济补偿。对此,店方表示,常先生的车没有达到换车条件,只能维修,在补偿标准上双方之间分歧较大。
新车出现异响,车主要求换车或赔偿,4s店:未达到换车条件
车主:新车跑了1000多公里,已修两次
5月18日,咸阳的常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反映称,3月30日,他在咸阳恒丰汽贸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台2022款超越版速腾。“从铭牌上看,这辆车是今年3月11日才出厂,我提车后办了上牌手续,车开到1400多公里的时候,发现在踩刹车、换挡的时候,排气管会发出比较明显的突突声。我把车开到4S店,工作人员查看后说,有可能是油箱的问题,需要更换油箱。当时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我同意了更换油箱。上周我把车从4S店开走,晚上发现车后备厢进水了。我找到4S店,他们说进水是因为出厂时胶没打好,雨水渗了进去,需要拆了后保险杠和后车灯重新打胶。就这样,我的车第二次被拆开修理。修好后备厢我提车走了,但很快发现异响的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常先生说。
常先生表示,自己购买的新车1000多公里时,就出现异响和漏水问题,已经修了两次。4S店称要解决异响,还要进一步排查发动机等部件,而且不能保证能修好。“新车拆了修修了拆,来回折腾,现在里程数已经到了2000多。前两次我都选择了配合,这辆车停在4S店的时间比停在我家的时间都长。为了解决问题,我多次请假来回4S店,上下班也得打车。现在我认为这辆车存在质量问题,我向店方提出,要么换车、要么我加价换其他车型、要么赔偿我经济损失,但店方都不同意。”
店方:漏水属质量问题,异响需要继续修
5月18日上午,记者在咸阳恒丰汽贸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看到,常先生白色的速腾停在院子里。
该店技术经理黄某称,常先生购买的是2022款超越版速腾,目前存在油箱有异响的问题,4S店近期给常先生更换了油箱,但问题没有解决,经过和厂家技术人员沟通,还需要再更换发动机进气歧管,来排除异响。但常先生还未同意该维修方案,所以车停在店里还未动工。
黄某表示,常先生车后备厢发生漏水的问题,是汽车生产过程中机器人打胶不均匀导致,属于质量问题。店方在征得黄先生同意之后,已经进行了修复。
该店售后经理张某表示,常先生购车后出现这些问题,店方非常抱歉,常先生不愉快的心情店方也理解。但是常先生提出的换车、加价换其他车型、现金赔偿等要求,店方均无法满足。“根据汽车三包相关规定,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三大件出现问题,才符合换车的条件,常先生的车目前是发动机外的附件可能存在问题,不属于发动机问题,所以无法直接换车。常先生如果想加价在店内换购其他车型,店方只能将常先生的速腾当做二手车来回收,不能按原价抵扣。至于常先生提出2万元现金补偿,店方更无法满足。补偿问题可以谈,但是一般都是补偿保养、油卡等。”张某表示,目前店方能给出的处理方式,是继续修理,排除问题。修理期间,店方可以向常先生提供代步车,或者补贴交通费。
厂家:将联系店方,催促尽快处理问题
常先生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也向一汽大众的官方售后电话反馈了相关问题。5月18日上午,售后人员给常先生回复了电话,确认了常先生提出的三个处理措施后,工作人员称,将督促4S店尽快处理问题。
5月18日上午,常先生和店方协商未果后,再次拨打厂家售后电话,工作人员还是表示,将联系店方,催促尽快处理问题。
律师:下次维修还未消除异响,可要求4S店换车或退车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根据《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本事件中,车辆因异响油箱被更换,说明目前异响问题才维修一次,如果经4S店下次维修还未消除异响,那么常先生届时可要求4S店换车或退车。
赵良善表示,只有达到换车条件时,根据《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4S店才有义务向常先生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车辆。
赵良善指出,根据《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在修理期间,4S店应向常先生支付交通费补偿。
赵良善建议,4S店尽量与常先生协商处理,如协协商不成,常先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调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华商报记者 杨宁 编辑 陶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