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发放对象:流动人口;
2、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
3、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主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
4、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青海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系统)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5、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6、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1)劳动就业;
(2)参加社会保险;
(3)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4)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服务;
(5)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6)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7)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8)按照规定享受居住地政府和社会提供给老年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9)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0)办理居住证3年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贴;
(11)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2)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3)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8、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以及职称、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9、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每年签注1次。
10、居住证持有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